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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扭曲、追责失当!山东沂源“5·19”触电事故处罚决定理应全面撤销

2026-10-15 16:07:25 来源:新浪微博

  2024年5月19日,山东省沂源县一处项目预留地块发生触电亡人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该事件被官方定性为“5·19一般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部门于 2024年11月8日作出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对淄博秦鼎昌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秦鼎昌公司)处以65万元罚款。但梳理全案证据、法规条文、事发全过程后可以明确:本次亡人事故是淄博庆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庆颖公司)擅自非法盗采、违规施工直接导致,秦鼎昌公司无任何过错、无管理义务、无关联责任。此次处罚存在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法律适用严重不当、责任划分完全颠倒,既违背客观真相,也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亟待沂源县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正视问题,全面撤销错误责任认定与行政处罚,还企业公正。

  本次事故遇难者为韩安明,系庆颖公司车队队长,长期受雇、合作于庆颖公司,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运输车队、作业设备等全部归属庆颖公司,遇难人员与秦鼎昌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从事故起因到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全过程均由庆颖公司主导,事故直接因果链条清晰指向庆颖公司。然而本该承担全部主责的肇事方,未被精准追责,反倒让事前毫不知情、无场地管控权、未实施任何发包行为的秦鼎昌公司背负高额罚款,如此追责结果,难以服众。

  首先,秦鼎昌并未取得案涉土地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具备场地管理、安排施工的主体资格,更无安全监管的法定前提。

  案涉地块是秦鼎昌公司参与招拍挂竞得的工业项目用地,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方完成正式交地手续,受让人才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利。截至2024年5月19日事故发生时,秦鼎昌仅缴纳部分款项,土地出让金并未足额缴清,不动产登记、政府正式交地流程均未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该地块权属仍归沂源县政府所有,秦鼎昌无权支配场地,更无权安排任何单位进场施工。

  同时,早在项目落地之初,秦鼎昌便与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政府负责案涉土地七通一平、土地整理、拆迁补偿等全部前期工作,平整土地本就是政府职责,和秦鼎昌公司无关。此外,当地专门出台砂石行业管理文件,明确辖区内砂石资源统一由县国投公司处置、统一组织施工,案涉地块砂石处置前置程序直至事故发生都未完成,场地自始至终不具备合法施工、开挖条件。在土地权属未定、政府前置手续缺失的前提下,秦鼎昌根本不可能、也不被允许组织任何土方、开挖作业,所谓“发包工程、疏于监管”的说法,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其次,秦鼎昌与庆颖公司早年签订的场地平整协议早已到期失效、从未实际履行,不存在有效发包关系。

  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土地平整协议,协议约定施工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受当地砂石统一管控政策、地块手续不全等多重客观因素影响,协议签订后便不具备履行条件,秦鼎昌也第一时间正式告知庆颖公司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至2024年5月事故发生,该协议早已超期作废,属于终止失效的过往约定。

  本次致人死亡的开挖、挖土、盗采作业,是庆颖公司在无合法合同、无施工许可、无砂石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闯入地块开展的违法活动。秦鼎昌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对此完全不知情,事发当日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全程未授意、未默许、未参与现场任何作业。事故调查报告刻意拿一份早已作废的旧协议做文章,混淆“合同签订”与“合同实际履行”的界限,强行绑定双方发包关系,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歪曲事实。

  更恶劣的是,事故发生后出现恶意设套、虚构材料的行为。事故次日,庆颖公司负责人以“配合公安调查、整理事故材料”为借口,哄骗秦鼎昌工作人员临时补签施工协议,反复承诺该协议仅用于取证、事后作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后事故调查组也明确认定这份事后补签的协议无效,可执法部门却无视该结论,变相以此佐证秦鼎昌存在发包行为,执法逻辑自相矛盾,认定依据漏洞百出。

  再者,涉案处罚法律适用严重错误,生搬法条、枉法归责,违背立法本意与执法原则。

  沂源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秦鼎昌公司作出罚款处罚。上述法条的适用场景,是企业合法对外发包工程、承包方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此前提下发包人才负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管理义务。

  但本案中,既无合法有效的发包合同,也无合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只有庆颖公司无视国法、无视场地禁令的非法盗采、违规冒险作业,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秦鼎昌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无施工审批、无实际发包行为、事前对违法施工毫不知情,《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发包单位安全监管的条款,对本案完全不适用。抛开案件基本事实,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作出高额处罚,严重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执法准则。

  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肃、影响重大,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做到不枉不纵。本次亡人事故的直接肇事者、违法主体是庆颖公司,现场人员管理、安全防护、作业管控的全部责任都应由其承担。秦鼎昌作为一家正常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全程无过错、无违法行为,却因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责罚款,不仅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害,更会严重打击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损害地方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目前秦鼎昌公司已完整留存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招商引资协议、政府砂石管理文件、合作协议、沟通录音、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所有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司与本次亡人事故无任何法律关联,不应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与行政处罚。

  综上分析内容,沂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沂源县应急管理局理应重新彻查“5·19”触电亡人事故,全面复核案件事实与证据,撤销事故调查报告中针对淄博秦鼎昌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错误责任认定,依法撤回对该公司的1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事实与法律,追究非法盗采、违规施工、导致人员死亡的淄博庆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同时也希望当地执法部门以此案为警示,坚守依法行政底线,纠正片面认定、随意归责的错误做法,以公正执法守护法治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35431327422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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