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一购房人控诉一审法官“选择性适用法律”致其十年维权陷入绝境,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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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退休职工任国庆近日向媒体反映,其与乌兰浩特市江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长达十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历经一审(2025)内2201民初7803号判决(已生效)后,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张晶玉法官在审理后续的(2026)内2201民初3710号案件中,无视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证据规则,导致他本应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被剥夺,房屋至今无法正常供暖且背负巨额抵押。目前,任国庆已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盼二审主审法官能拨乱反正。 十年购房路:前案判决已确立“先履行顺序” 2016年1月,任国庆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商业门市,总价185万元。他按约支付了109万元房款并合法占有该房屋。然而,开发商却在2021年6月将案涉房屋擅自抵押给信用社,且在2024年直接切断供暖管道,导致该商业门市无法正常使用。2025年9月,开发商反向法院起诉任国庆索要剩余76万尾款。任国庆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内2201民初7803号生效判决(下称“7803号判决”),同时驳回了开发商索要尾款的请求和任国庆解除合同的请求。 该生效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任国庆作为购房方…属于违约行为,但原告乌兰浩特市江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及供暖方的特殊主体地位,由其负责为案涉房屋提供供暖…,原告应当恢复供暖、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同时亦应保证案涉房屋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再行向被告主张给付剩余房款的权利。” 这意味着,7803号生效判决已经为该案定下了不可动摇的“履行先后顺序”:开发商必须先供暖、先消除抵押等权利瑕疵,任国庆才有义务支付尾款。 3710号判决的“逻辑黑洞”:承办法官选择性失明 基于生效判决的指引,任国庆以(2026)内2201民初3710号案(下称“3710号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接入市政供热管网,并注销违法设立的抵押权。 然而,张晶玉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直接将7803号生效判决确立的“先后履行顺序”抛诸脑后,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逻辑,暴露出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违背“既判力”原则,公然无视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3710号判决书第8页载明:“原告(任国庆)现亦无权利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解除抵押登记等相关义务”。 这一认定直接推翻了7803号判决中“保证案涉房屋产权清晰”的前提。更令人费解的是,3710号判决书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承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然而,张晶玉法官在明知7803号判决认定的“先保证产权清晰”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却在判决主文中判定任国庆无权要求解押。这种“先承认法条,后违反法条”的自我矛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第二,错误适用抗辩权,将“先履行”误判为“同时履行”。一审法官实质上是在替违约方开发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对抗购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抵押,产权严重不清晰,开发商在7803号案中已被判定“应先保证产权清晰”。张晶玉法官却在判决书中要求作为“后履行义务人”的任国庆先付钱。这不仅颠倒了顺序,更是变相剥夺了购房人的“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选择性认定证据。 3710号判决书第8页记录:“另,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原告质证不予认可且与其提交的且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内容不一致,故对被告提交的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不予认定。”
既然法官认定开发商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是假的,且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开发商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应当从证据来源、证据形式等进行审核认定。在双方提交的复印件存在重大冲突时,法官应当依职权责令持有合同原件的开发商提交原件进行核对,以查明案件事实。然而,张晶玉法官未责令开发商提交原件核验,却反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法官在未能查明究竟是哪一方提供了虚假证据,未依职权责令双方提交原件核验的情况下,就直接否定了一方证据,并未对实体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这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证据认定方式,客观上纵容了开发商将房屋随意抵押、断供供暖的违约行为。 期盼二审依法纠错,让司法阳光照进现实 “我交了钱买房,却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开发商在已将房产出售给购房者后,又将该房产进行抵押,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理由是我购房后且房产已经交付,房产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就不再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更没有抵押权。开发商私自将我的房产抵押的行为显然违法。我要求开发商解除在我房产上面设立的抵押权完全合理合法,原审法官无视我的这一合理诉求,判令不予支持显然不当,我不交钱,法院判我违约;我要求解押,法院说我没交钱所以无权要求。这逻辑我实在看不懂。一审判决书中已明确开发商断供暖、违规抵押的事实,但判决结果却违背常理。”任国庆无奈地表示。 任国庆已正式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希望媒体能持续关注此案,并呼吁二审法院能重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既判力冲突和证据认定瑕疵,依法公正裁判,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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