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邹城市一法官被指不懂语法枉法裁判 请求监察委介入调查
我叫刘秀君,现在通过网络媒体实名举报济宁邹城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硕连基本语法都不懂、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枉法裁判的问题,由于陈硕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我损失2000多万元。万般无奈之下,我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邹城市监察委领导的重视,对我反映陈硕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彻查这中间涉嫌官商勾结的问题,替我讨还公道。我也将陈硕枉法裁判的相关证据公布到网上,请广大网友替我评评理,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因为对陈硕法官的判决不服,我已经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艳主审,也请媒体持续关注我的冤案。 请广大网友看以上这张表格,表格的标题是“田黄工地对账王学江汇总账”表格最下端的汇总处是“总欠款6119249.76”,通过上图表格不难看出,该表格表述的内容是“王学江汇总账总欠款6119249.76”。表格下面的落款是刘秀君、王健(王学江的儿子);证明人:武仲云。 通过上述表格不难看出,是王学江总欠款6119249.76,至于是王学江欠谁的钱,表格中并没有表述。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在我(刘秀君)完全不认可该表格的情况下,邹城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陈硕竟然依据这张表格,判我(刘秀君)偿还王学江欠款5973409.76元以及利息。 该判决结果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请广大网友通过上图表格给我评评理,陈硕法官依据上述表格判我(刘秀君)偿还王学江欠款5973409.76元以及利息合理吗?依据何在? 事实真相是:2018年6月1日,邹城市田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黄镇政府)与邹城市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合作建设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田黄镇政府与昊宇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田黄镇卧龙社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为市土地增减挂钩和棚户区项目,市财政拨付给田黄镇政府土地增减挂钩和棚户区建设款后,田黄镇政府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向昊宇公司拨付;项目总价款最终依据审计结果为准;主体完工拨付总造价的40%,竣工验收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70%,审计完成后,拨付97%的工程款,留取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届满后全额拨付;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市住宅建筑公司施工。 2018年8月13日,王学江作为甲方、刘秀君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田黄镇卧龙社区1号3号5号7号接承建项目总面积15377平方。乙方负责全部垫资承建,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催要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打到乙方账户上。乙方承诺支付甲方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00元)。付款方式:前两次按拨工程款数额的比率付甲方利润,余额交工后20天内付清。刘秀君另在协议书下方备注:“王学江接的该工程转让费75万元,转给刘秀君城建。”(如下图) 2019年4月10日,住宅公司作为甲方、王学江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住宅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1、3、5、7、10、12、13、14号楼施工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承包给王学江;工程含税费造价约 4682.7313万元[4744.1523万元-社会保障费(1.52)61.4210万元],工程承包价约3921.3191万元,计算依据为工程承包价=工程含税总造价×[1-增值税及税金10.26%-工程总包管理费6%],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为承包价的计算依据;公共临时建设费及招标代理费按实际发生扣除;本工程施工中若产生1.5%地材管理费用将按实际发生的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拨款方式:建设单位或业主工程投资款项拨入住宅公司账户后,住宅公司扣除应扣税金及附加、预缴所得税和工程总包管理费后,支付王学江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入住条件交付钥匙后待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付至合同价的50%,经审计主管部门审计完成后待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付至审计价款97%,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审定。因为10、12、13、14号楼的施工方武显博与王学江中途解除合同,剩下的大部分工程也由我(刘秀君)接手施工直至竣工入住。 2023年9月11日,王学江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子王健与刘秀君进行对账。 2023年9月12日,王健与刘秀君分别就王学江向王健与刘秀君汇总最终对账结果形成《田黄工地对账(王学江汇总账)》表格,也就是文章开头的第一张图片。刘秀君、王健在表格下方签名确认,王学江的工头武仲云作为证明人签名。 2023年12月4日,王学江依据此表格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我(刘秀君)偿还王学江欠款6119249.76元。 案件由邹城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硕主审,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刘秀君、王学江均对对账结果存在争议,但是陈硕法官在未弄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上述表格支持了王学江的诉讼请求,在扣减了120000元、25840元两笔款项后,判决刘秀君偿还王学江欠款5973409.76元以及利息。 对于邹城市人民法官陈硕的如此判决结果,我(刘秀君)认为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理由如下: 我与王学江签订《协议书》上明确约定,“甲方(王学江)负责积极配合乙方(刘秀君)施工,并协调催要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打到乙方账户上”,请问陈硕法官,4000多万元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打到我的账户上的有多少?打到王学江指定账户的有多少?你弄清楚了吗? 根据住宅公司在另外一起我起诉王学江的案件中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40853723.9元的工程款,该公司共分70笔转付王学江指定的公司,公司转给我的只有500多万元;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王学江个人转给我的600多万元。两项加起来也一共给我的就1100多万元。 按照我跟王学江的约定,我只需要支付给他75万元的中间费,这40853723.9元的工程款,扣除武显博干的部分工程款900多万元,剩下的3100万元的工程款应该都拨付给我才对?而事实上,这些钱都是拨付到了王学江指定的公司账户上,在支付完部分材料款、人工费后,剩下的都被王学江个人拿走了。 如果说陈硕法官能够理清事实真相的话,应该是王学江欠我钱才对,陈硕仅仅凭借一张事实不清、表述不明的表格就判我偿还王学江5973409.76元以及利息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据我了解,王学江还曾是邹城市城前镇红旗岭村村支书、邹城市法院陪审员、济宁市人大代表,在邹城市一手遮天。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中间涉嫌利益输送,官商勾结,请邹城市监察委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真相,还我一个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因为对陈硕法官的判决不服,我已经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艳主审,也请媒体持续关注我的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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