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更新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办法》强调,要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教育部等15个部门2012年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 《办法》指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 《办法》强调,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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