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人身保护令彰显司法理念进步
本报评论员 栗玉晨 今日社评 家庭和谐有利社会安定,家庭幸福有利社会祥和,家庭文明有利社会文明。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需要司法理念和实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版人身保护令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降低了证明标准,同时明确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加大了惩戒力度,增强了人身保护令的权威性。同日,北京市密云法院签发了北京市首份适用这项《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发布的针对人身保护令实施的司法解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在适用范围上,将家庭暴力的种类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扩展列举为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更加常见多发的形式。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等难点问题,新规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降低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 从新规实施后北京密云法院签发的北京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看,法院依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新规,依法作出禁止李某(申请人张某的丈夫)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明确在惩戒条款中加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不仅通过综合现有证据,贯彻了“较大可能性”原则,还提供了申请人最需要的保护方式,在保护令的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庭和谐有利社会安定,家庭幸福有利社会祥和,家庭文明有利社会文明。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需要司法理念和实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破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就要打开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大门,就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就要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就要为正遭受或即将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提供更加坚实可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版人身保护令的颁行,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为类似司法疑难问题的破解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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