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子,后因政府调整规划不拆了,怎么办?
房子本身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后来由于政府调整规划不拆了,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 经典案例 2014年6月2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政(2014)41号《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赵某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赵某认为某区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争议焦点: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决定是否合法? 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赵某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赵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赵某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决定不再征收X某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X某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遇到拆迁,大家不要害怕,要联系律师积极维权。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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